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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145号

原告: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甲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孟平山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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