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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小的近亲属马拥,被害人王某来的近亲属于先及其二被害人的代理人陈建军,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4日1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河南x拖拉机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206省道x+870M处,与相对方向董某毛驾驶的豫x三轮车相撞,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4日1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河南x变型拖拉机沿206省道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x+87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董某毛驾驶的豫x三轮汽车相撞,造成豫x三轮汽车驾驶员董某毛及其乘车人王某来、王某小、刘启明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发当天下午2点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2年3月5日办理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H,有效期至2008年3月5日,逾期后未审验。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6月14日下午13时许,他驾驶河南x农用车沿206省道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上蔡某火葬场南部时,为了躲摄像头就靠左侧车道行驶,当时前方三、四十米处有一辆三轮车快速行驶过来。当时他一紧张就向右打方向,对方驾驶员往左打方向,他们俩方向躲顺了,两辆车就撞在一起。当时由于他方向打的比较急,车一头撞到了沟里,他从驾驶室出来后先打120,后拨打110。他的手机号码为x,后害怕在现场挨打,就回家向家里人说明了情况,随即到上蔡某交警大队投案。同时供述对方三轮车上共有4人,一个是开车的,另外3个人在三轮车车箱前方栏杆处坐。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4日中午,他接到电话,称其大哥董某毛出交通事故了。他和家人赶到现场后,见其大哥董某毛已经死亡。同时证实董某毛有一辆三轮车,车牌号为豫x。他大哥经常给别人拉点货,干点小活。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下午一点左右,他们接到120指挥中心的指派,周上公路火葬场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让他们立即出诊抢救伤员。他们到现场后,见地上躺着三个人,沟里躺着一个人。经医生检查其中3个人已经死亡,一个人有呼吸,当时已经昏迷,被拉到上蔡某人民医院抢救。

4、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妻子)、王某某(王某某父亲)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4日13时左右,王某某驾驶河南x农用车,从东洪卖砖回来,当时他俩均在车上坐。当车行驶至上蔡某城北火葬场时,王某某为了躲摄像头,就开车在路中间行驶,看到对面过来一辆三轮车速度很快,王某某就往右打了方向,那辆三轮车往左打方向,后两车就撞在一起了。他们的车随即就撞到了路西边的沟里。他们三人从车里出来,王某某就报了警,回家给家里人说说,随即他们就到上蔡某交警大队投案了。

5、上蔡某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及上蔡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9年6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6月14日12时50分左右,向上蔡某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的手机号是x,机主为李某华。

6、上蔡某120急救受理单,证实2009年6月14日出具的12点50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手机号为x。

7、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09年6月14日情况说明,证明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于当天下午2点40分主动到上蔡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8、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害人董某毛驾驶证办理情况,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到期后未审验、换证及豫x、河南x车辆所有权情况。

9、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河南x变形拖拉机未靠右侧通行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董某毛驾驶豫x三轮车未安全行驶且违法载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豫x三轮汽车乘车人王某来、王某小、刘启明无责任。

10、上蔡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交)鉴(法医)字(2009)X号、X号、X号、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董某毛系外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王某来、王某小系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刘启明系外力作用于胸部,造成心脏严重损伤而死亡。

11、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09)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害人董某毛及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12、上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书,确认豫x车损总值为3120元。

13、上蔡某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证实案发时间为2009年6月14日12时,事故地点位于206省道x+870M处,肇事车辆豫x农用三轮车被撞严重分裂,河南x农用车下沟未翻车,现场死亡三人,一人受伤。

14、被害人董某毛、刘启明、王某小、王某来近亲属的保证书及领款条,证明因四被害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解决情况。

15、上蔡某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及东洪派出所、石桥派出所分别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及被害人董某毛、王某来、王某小、刘启明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4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因交通肇事致4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某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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