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曾用名马某富),男。
被告松原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住所地宁江区X街。
本院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松原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亚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于1996年6月21日自原告处购买防盗门,合计价款
x.00元,给原告出欠据一枚。被告承认欠货款事实,并同意给付货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松原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原告马某某货款x元。
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