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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3月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13日双方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外出不归,无端和原告吵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6月30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原告到被告家共同生活,2007年11月11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张乐言,2009年2月13日双方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赵丽娟

审判员禹海军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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