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华南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财源大厦A座X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南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方晓
上诉人湖北华南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省南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华南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