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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汩罗市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泼军,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汩罗市人,务农,住(略)。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0月12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泼军、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2月6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泼军、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1988年原被告建立自由恋爱关系,1989年3月8日经原屈原农场X分场计划生育办登记结婚。于19X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取名刘某,现年XX周岁,已成年;于20X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为生活琐事时有吵闹,但彼此能够原谅包容。近几年,原告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外出务工,争得钱几乎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及房屋装修,但被告在家里却过得逍遥自在。尤其是今年以来,更是在XX偷养情人。故原告认为双方无法维系夫妻关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某某归被告抚养教育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刘某某答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实,被告并未如原告所称在家逍遥快活;被告打工的收入及后来种地、上班的收入也给了家里,原告负责家庭开支;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建立自由恋爱关系,1989年3月8日经原屈原农场X分场计划生育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X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取名刘某,现年X周岁;于20X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某,现年X周岁。近几年,由于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渐趋淡漠,为此曾闹过离婚。2009年,被告婚外与一女子关系暧昧,由此导致夫妻感情更加紧张。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维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刘某某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男孩刘某某(现年X周岁)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教育至其成年,被告刘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曹某某承担小孩抚养教育费用;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由被告刘某某所有;

四、被告刘某某自愿补偿原告曹某某生活扶助费7000元整,当庭付清;

五、原告曹某某所欠娘家的债务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其余债务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六、原告所经手的债权由原告自己负责收取并归其自己所有,如果被告刘某某收取,后果由其自负;

七、其他方面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曹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灿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人民陪审员周良山

二0一0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魏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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