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与被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28岁,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彭其锋,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彭其锋,被上诉人马某及委托代理人邵经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正月经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3月10日举行了婚礼,于2008年4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于2009年6月份生气离家至今,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派人去被告娘家调解未果。原告为结婚婚前分三次给被告送礼金计款x元,上车礼金2000元,磕头礼金1000元。原告婚前财产有电脑1部,床1张,床垫1个,电车一辆。被告婚前财产有:海尔冰箱1部,洗衣机1台,梳妆台1个,衣架、盆架各1个,沙发1套,茶几1个,组合柜1套,客厅柜1套,毛毯1条,太空被1条,七件套1件,丝棉被1条,枕套1对,床单6条、被罩2个,棉被6条,木箱子1个,大盆、小盆各1个,洗衣板1个,小凳子4个,十字绣1幅,锅盖3个,毛衣2件,绒衣1件,羽绒服1件,长筒靴、短靴、皮鞋、凉鞋各1双等。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购买财产物品发票,证人证言,看病证明,行政村证明,调查笔录,结婚证,信息单等证据在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且已分居近一年时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被告结婚前,原告为与被告订婚,给被告送彩礼金共计x元,对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的理由,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磕头礼1000元及其它礼品和外欠债务x元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婚前购买的家具,双方均提供了购买的发票,经本院调查取证,根据证人证言,按一般常理分析认定为:床、床垫、电脑、电车均有购物发票属原告所有。其它婚前财产嫁妆属被告所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帮助费x元,因被告没有确有困难的事实,其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被告刘某某退还原告马某彩礼款5283元。三、原告马某婚前财产电脑1部、床1张、床垫1个、电车1辆归原告马某所有。四、被告刘某某婚前财产有:海尔冰箱1部,洗衣机1台,梳妆台1个,衣架、盆架各1个,沙发1套,茶几1个,组合柜1套,客厅柜1套,毛毯1条,太空被1条,七件套1件,丝棉被1条,枕套1对,床单6条、被罩2个,棉被6条,木箱子1个,大盆、小盆各1个,洗衣板1个,小凳子4个,十字绣1幅,锅盖大小3个,毛衣2件,风衣1件,羽绒服1件,长筒靴、短靴、皮鞋、凉鞋各1双归被告刘某某所有。上述二、三、四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某负担10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200元。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错误的。认为被上诉人常年在外打工,其分居并不是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是为了家庭生活才分开的。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5283元错误等理由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并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双方又互不原谅对方,且长期分居。原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适当,但马某无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刘某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原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不当,应予纠正。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三)项;

二、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100元,被上诉人马某承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刘某强

审判员刘某印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红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