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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一X、李二X(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杞县亿丰园院内,无故殴打武XX、陈X、顾XX,致武XX轻伤,顾XX、陈X二人轻微伤。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万志敏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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