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2010年3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至2009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在西平县X镇邵庄居委会买地为借口,指使吴某根(已判刑)冒充西平县X镇邵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邵建设,以需要疏通关系为名,多次对陈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10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吴某根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李XX、邵XX、贾XX、吴XX、邵XX、王XX的证言,转账凭条、付款凭证、银行卡交易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收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所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付耀
审判员于驰
审判员罗静涵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