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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1197号

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6年6月11日。

被告郑某,男,生于1977年8月18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底登记结婚,2001年11月生育一子郑某宇;婚后前几年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于2006年开始沉迷于网恋,还把其网友领到其工作的地方,为其租房居住,从此对家庭不管不问,经常不回家,有时偶尔回家一次,也是玩电脑、上网,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也没管过,从来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其工资也没往家里拿过一分,为此原、被告经常吵嘴,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却不听,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某宇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止,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合理分割。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诉被告的缺点都是过去的缺点,现已改正,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最大,故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郑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1日婚生子郑某宇出生;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因在机关彻夜迷恋于电脑,曾遭机关领导批评,后被告将电脑抱回家中;原告因要求被告爱岗敬业和要求被告多关心孩子生活、学习问题二人生过气,吵过嘴,后又因孩子问题二人怄气,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一子,夫妻感情较好;在以往的生活中,被告虽有彻夜沉迷于电脑的缺点,但可以改正,原告要求被告爱岗敬业,关心孩子成长,纯属为家庭和被告的前途着想,夫妻之间为生活琐事怄气,并非鲜见,故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期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大凯

审判员赵海涛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王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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