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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现年30岁,汉族,住(略),村民。

被告洪某某,男,现年31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胡晓瑜

审判员李某良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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