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华东,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金旺,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文明,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庞华东,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就欠款一事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前还款15万元,于2009年2月26日还款10万元,于2009年3月26日还款8万元。被告至今仍欠3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25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4月26日,以后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欠原告的钱,还款计划没有约定利息,不应当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在2008年8月17日前为原告办理贾寨社区小区相关手续,原告为此事支付原告各种费用50万元。《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并未成功给原告办理相关手续,2009年1月9日,原、被告就剩余钱款达成《还款计划》一份,约定:第一阶段2009年1月20日还款15万元;第二阶段2009年2月26日还款10万元;第三阶段2009年3月26日还款8万元。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仅在第一阶段偿还原告3万元,对剩余钱款至今未付。引起争讼。
本院认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致使他人受到损失,取得的收益应当返还。被告在收取原告钱款后并未按协议给原告成功办理相关手续,且在事后原、被告双方又对退还钱款达成新的协议,被告理应按还款计划向原告退还钱款;还款计划约定有明确的还款时间,还款日期到期被告并未支付欠款,理应向原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欠原告的钱,没有约定利息则不应当支付利息,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09年2月26日止按本金12万元计付利息,自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3月26日止按本金22万元计付利息,自2009年3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本金30万元计付利息,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奇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要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