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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诉第一被告李某某、第二被告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驾驶员,现住(略)。

第一被告李某某,男,30岁,汉族,前郭县人,驾驶员,现住(略)。

第二被告赵某某,男,32岁,汉族,前郭县人,驾驶员,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第一被告李某某、第二被告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李某红主张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已经不存在;原告张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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