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石某山诉河南省广兴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石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倪文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