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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再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殷某,男,汉族。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席某某。

辩护人周某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贪污罪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9日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X号刑事决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力、莫孙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上诉人席某某的辩护人周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原审上诉人席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某哲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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