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376号

原告姜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亚琦(X年X月X日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酗酒、赌博成性,经常打我,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亚琦(X年X月X日生)。原告对于所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对于诉称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而对于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来秋

代理审判员白长荣

人民陪审员胡巨明

二00九年六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都晓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