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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巨尔乳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郊区支行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巨尔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洛阳百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该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照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巨尔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工业园区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云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

负责人:崔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洛阳巨尔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巨尔乳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郊区支行以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巨尔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中,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西工支行以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郊区支行的所有不良贷款划归其管理为由,接替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郊区支行参加诉讼。二审中,上诉人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刘照强,洛阳巨尔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刘云峰,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西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原审第三人洛阳巨尔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云峰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陈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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