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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与郴州市宏生纺织厂劳动争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郴仲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郴州市宏生纺织厂。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与郴州市宏生纺织厂劳动争议之郴仲案裁字(2010)第X号裁决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劳仲案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铭

审判员陈新德

审判员罗险峰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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