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九鑫钻采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代码x-9。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吉林亿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住所地前郭县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九鑫钻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亿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九鑫钻采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九鑫钻采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