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桂彬,河南裕恒师事务所(略)。
被告郭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桂彬,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在此期间双方未作过多了解,草率结婚。婚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可是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遭被告辱骂和欧打。更有甚者是原告遭毒打后,还被非法关押几天不给饭吃。原告为了孩子忍气吞声多年。现在二个孩子已经成人,本以为被告能够改正错误,不料被告对原告虐待更为严重。2008年农历6月5日被告再次毒打并非法关押原告,直至6月18日原告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才逃出家门到外地打工。被告的非法行为使我伤透了心,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负担本案讼费用。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我并未虐待她,也从未关押过她,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同年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郭某某,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郭某某。后因性格不合,双方时常生气打架,自2008年6月18日原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归,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长女郭某某已成年,长子郭某某现年15周岁,表示愿随其父共同生活。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抵偿应承担郭某亚的抚养费,被告同意。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生气打架,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长期外出不归,夫妻关系己名存实亡,难以共同生活,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是一种心理负担。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婚生子郭某某自愿跟随被告郭某某生活,且双方在抚养费上己达成协议,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郭某某由被告郭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忠良
审判员黄某平
代理审判员陈国立
二○一○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