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结某,女,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结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结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白某荣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显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