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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告结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结某,女,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结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结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白某荣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显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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