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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109号

原告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宝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1994年1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XXX。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XXX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09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月月底给付;

三、共同财产3间半砖瓦结构住房归被告所有;

四、四轮车一台归原告所有;

五、欠李大全债务4000元、王某2000元由被告偿还。其它债务由原告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宝金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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