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离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缪某某,男,本院依法允许出庭的公民。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楚某某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某某承担。
审判员陈卫国
二○一○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陈金丽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