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祥符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村X村X排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玲,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租赁处法律顾问。
上诉人新乡市祥符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