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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诉徐某甲、徐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某

被告徐某甲(又名徐X)

被告徐某乙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某诉称,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徐某甲于2009年农历正月经本村刘文英介绍见了恋爱关系,于同年农历2月20日举行了婚礼,当时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典礼时原告给被告彩礼x元。后同年农历7月,被告徐某甲突出分手并突然失踪。现双方已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

被告徐某甲辨称,典礼时,原告给彩礼x元是事实,但并非被告徐某甲失踪。典礼后,被告徐某甲就因生病住院,花费5000元,原告未出分文。后来报销的款项也给了原告消费了。常某某经常某外地打工,被告徐某甲也去过,因为不适合在外生活,就回来了。回来因为一些小事,双方发生了争执,就没有在一起了。典礼时,被告徐某甲家还陪送了物品,有三金一套、电动车一辆、饮水机一台、毛毯两条、被套四条、被子四条、床单六条和衣服、茶具等。现在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没有道理,如果双方不能继续下去了,被告陪送的物品不要了,但原告也不能要求彩礼。

被告徐某乙辨称与徐某甲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12月24日认识建立恋爱关系,与2009年农历2月20日举行典礼,未办结婚登记。典礼时,原告常某某给被告徐某甲彩礼x元。被告徐某甲家陪送的物品有饮水机一台、毛毯两条、被子四条、茶具一套、被套四条、床单四条、床罩一套。典礼后因被告徐某甲生病住院,花费近5000元,该款大部分由被告家支付。因常某某经常某外地打工,双方未能经常某活在一起。2009年10月14日,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至此分开至今。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徐某甲未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典礼时原告给予被告徐某甲的款项应属彩礼性质。因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期间,彩礼可以酌情部分返还。因彩礼是给予被告徐某甲,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乙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典礼时,被告徐某甲家陪送的物品属于其个人财产,原告常某某应该返还。但被告徐某甲所称的电动车、三金等,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彩礼是给付于被告徐某甲,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乙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个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甲返还原告常某某彩礼款x元。

原告常某某返还被告徐某甲饮水机一台、毛毯两条、被子四条、茶具一套、被套四条、床单四条、床罩一套。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时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100元,由被告徐某甲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天海

二Ο一Ο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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