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号,身份证号:x。
被告冯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区X镇居委会零陵煤矿X号,身份证号:x。
原告付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XX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XX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