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30日晚上,韩清有、侯法廷、高长宣(均已判刑)三人到泌阳县X乡X村委后寨村何某某家,盗走母牛一头、牛娃一头,经评估价值7500元。后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被盗的牛,而以2800元的价格收购。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何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韩清有、侯法廷、高长宣供述,被盗牛价值评估证明,(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泌阳县公安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某能够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有真诚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平坡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