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6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谊,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0年3月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马某某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亚
审判员陈晓军
审判员刘凯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