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工人。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09年2月2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赵万民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齐凤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