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工人。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09年2月2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赵万民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齐凤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