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被告婚前财产两间砖瓦房、一台双桶洗衣机、一台21吋彩色电视机及一台电视柜归被告所有。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一台电冰箱、一头猪归被告所有。
四、存款3000元,归原告所有。
五、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顺利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