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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前郭县供热管理处与被告孙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前郭县供热管理处。住前郭县X街,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主任。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公务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供热管理处与被告孙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供热管理处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前郭县供热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宋长喜

代理审判员赵旭

代理审判员葛连华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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