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
法定代理人黄某,男。
被告曹某某,男。
被告侯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辉诉被告曹某某、侯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晏淑荣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