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修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的(2006)前速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02年3月28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修某某给付欠款本息合计x元、诉讼费205元。2008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x元,申请执行费4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6)前速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