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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诚信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前郭县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前民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前郭县诚信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前郭县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诚信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前郭县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2005)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房屋补偿费利息x.96元,房屋租赁补偿款x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10元。本院立案后,分别于2009年5月6日和2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各扣划二被执行人x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军

审判员王丽颖

代理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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