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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9日晚8时许,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汉冶派出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南阳市宛城区X街道办蔡庄社区X组干部的配合下,对位于蔡庄社区五福井居民点的一传销窝点进行传销被困人员解救及依法对该传销窝点进行清理取缔时,遭到该窝点传销人员的暴力阻碍,传销人员手持木棍、砖头等物对工作人员袭击,造成多人受伤。其中,该传销组织成员被告人刘某某手持木棍击打工作人员,并参与将辛X、王XX、卢XX、吴XX四名工作人员挟持进传销窝点屋内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辛X、王XX、卢XX三人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9日晚8时许,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汉冶派出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南阳市宛城区X街道办蔡庄社区X组干部的配合下,对位于蔡庄社区五福井居民点的一传销窝点进行传销被困人员解救及依法对该传销窝点进行清理取缔时,遭到该窝点传销人员的暴力阻碍,传销人员手持木棍、砖头等物对工作人员袭击,造成多人受伤。其中,该传销组织成员被告人刘某某手持木棍击打工作人员,并参与将辛宏、王建峰、卢绍良、吴树军四名工作人员挟持进传销窝点屋内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辛X、王XX、卢XX三人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证据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刘某某在南阳市五福井的传销窝点内拿棍子参与殴打工作人员的事实。

2、被害人辛X的陈述。证实:自己和王XX、卢XX、吴XX在五福井居民点的一传销窝点进行传销被困人员解救及依法对该传销窝点进行清理取缔时,被阻挠殴打的事实。

3、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内容与辛宏的陈述一致。

4、卢绍良的陈述。证实:自己和王XX、卢XX、吴XX在五福井居民点的一传销窝点进行传销被困人员解救及依法对该传销窝点进行清理取缔时,被阻挠殴打的事实。

5、吴树军的陈述。证实:自己和王XX、卢XX、吴XX在五福井居民点的一传销窝点进行传销被困人员解救及依法对该传销窝点进行清理取缔时,被阻挠殴打的事实。

6、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看到传销人员阻挠执法人员、袭击工作人员的情况。

7、证人殷XX的证言。证实:看到传销人员大吵大闹、煽动起哄、拿砖头、木棍围攻工作人员,阻止清查的事实。

8、苏XX的证言。

证实:看到传销人员手持木棍乱舞,用砖头乱砸工作人员,并叫嚣上来就打死你们等言语。

9、徐XX的证言。

证实:看到二三十个传销人员拿着砖头、木棍,喊着谁上来打死谁,双方乱在一起,公安局的辛X、王XX还有两名工作人员被打伤。

10、聂XX的证言。证实:执法人员被一群传销人员围着撕抓,衣服被撕烂,被传销人员用棍子、砖头打、砸。传销人员把辛X、王XX拉进传销的屋里殴打。

11、王XX的证言。证实:传销人员几十个人拿着棍子、砖头撵着打工作人员,公安局的局长还有两三个人被传销人员拉进去一个多小时,屋里四个执法人员被打伤。

12、证人李XX的证言。

证实:看到传销人员拿着木棍和公安执法人员吵架,把执法人员拉到他们的屋里关上门,听到传销屋里有吵闹和摔东西的声音。

13、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在五福井解救被软禁人员,对该传销窝点的清理过程中,遭到围攻。

14、情况说明。证实:在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室,辛X发现一男子是当晚殴打执法人员的传销人员之一,经查:此人是刘某某。

15、情况说明。证实:被传销组织骗到南阳的罗涛,在市局联合取缔传销活动、解救被困传销人员的行动中,罗X不知去向。

16、解放军某部给南阳市公安局关于(罗XX反映其父罗X被传销组织软禁)函。证实:罗X被传销组织软禁。

17、辨认笔录。证实:辛X、王XX辨认出刘某某是殴打自己的人。

18、伤情鉴定结论。证实:辛X、王XX、卢X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刘某某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邹新敏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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