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平高集团技工学校内部招生并负责安排工作谎言,经晋XX、常XX联系经手,骗取被害人杨XX、张XX现金7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4月23日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追归被害人。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及平高集团技工学校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扣押的收款收据、招工合同、收款条、抓获经过、张某某健康检查通知书等。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平高集团技工学校内部招生并负责安排工作谎言,经晋XX、常XX联系经手,骗取被害人杨XX、张XX现金7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4月23日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追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晋XX给我打电话让帮忙给办理两个学生上高压技校的事,我说一个学生3万5千元,包括学费等一切费用。7月31日晋XX到我家给了我两个学生的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还给了我两个学生的费用7万元。我通过韩XX电话介绍,认识了高压董事长魏XX,他答应可以办,但是因为高压技校要改造需要时间,要晚一些才能办。结果高压技校到2010年春节后才改造完工,事情到现在也没有办成。大约4月中旬魏XX给我打电话,说5月15日招收一批新工人和技校学生一起开学。我于4月7日到高压技校去交了5个人的学费,每人1300元,交给一位姓董的女老师了,现在上学的事情已经办成了。杨静远和张旭光的学费共2600元已经交给学校,他们给我的剩下的钱在我家里。另外三个学生都是我自己的亲戚。

2、被害人杨XX陈述:2009年7月中旬,有一天我和常XX聊天,他说高压技校正在招生,培训三年后安排合同制工人,前两年学习,第三年到高压开关厂实习,工资每月近千元,他能办成,百分百有把握,一个人4.5万元。我问他找谁办的,能不能少一点,他说找五矿的晋XX办,可以少点钱。常XX给晋XX联系后,晋XX说每个人拿4万,并约定7月31日见面,要求把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及八张照片准备好。7月31日下午常XX领着晋XX到我办公室,晋XX说百分百能办成。我说自己写了一份合同,晋XX看后说可以,我和晋XX、常XX分别签了名、按了指印,之后我把x元及相关资料都给了晋XX。张XX夫妇听说这件事也到了我办公室,我代他们写了一份协议,内容是“今收到张旭光办理高压技校费用x元,毕业后安排高压开关厂工人,如不能安排退回全部费用,并赔偿四千元,与我的协议大致一致。张XX、常XX、晋XX三人在协议上签了字,张XX把x元及孩子的资料交给了晋XX。2009年8月31日因学生要开学了,我找常XX问上学的事,常XX给晋XX联系后说,叶县技校与高压开关厂有矛盾开不了学,学校要从叶县搬迁回市内,让我等一等,到10月6日开学。10月6日我又问常XX,常XX又给晋XX打电话,然后说教室没有装修好,过了春节再说,就这样推诿,我给晋XX打电话她也不接。2010年2月10日我再三催促常XX,我们在万家商场门口找到晋XX,晋XX说“百分百能办成,不信我现在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给你说”,她拨通张某某电话问孩子上学的事能不能办成,对方说“百分百能办成,孩子的名单领导已经审查过,通知书在我这放着,3月16日至19日为报名时间,你要不相信过来看看”,由于风雪大我们没有去成。因孩子的事我去过高压技校两次,2009年11月下旬到高压技校学校正在装修,2010年2月初一天我和张XX、张XX到高压技校问学校一位领导,说根本没有招生一事。

3、被害人张XX陈述:张XX陈述自己听信常XX之话,通过常XX联系晋XX为孩子办理高压技校上学招工之事,其陈述内容与被害人杨XX陈述一致。

4、被害人张XX陈述:和其丈夫张XX的陈述基本一致。

5、证人晋XX证言:几年前我认识了卫东区X村的张某某,2009年7月中旬他给我打电话,说有几个高压技校的内部指标,一个学生的费用是3万5千元,上三年学,毕业后分配在高压上班,让我问问谁家的孩子愿意上学。我把这件事通过电话告诉了职业病防治院的门卫常XX,让他问一下谁家的孩子上学,每个学生4万元。7月30日常XX说他们单位的杨XX、张XX的孩子要上学,让我第二天下午去他单位。第二天下午见面,杨XX、张XX和他丈夫张XX同意孩子上学,杨XX写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概是我负责给他的孩子办理上高压技校,毕业分配到高压,如办不了退还费用并包赔损失4000元。我们双方签字按了指印,常XX也作为中间人签了字。然后我给张XX夫妇也打了个x元的收条,收条内容与杨XX的协议相似,杨XX、张XX分别给了我x元及学生杨静远、张旭光的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走到门卫室的时候,我给了常x元好处费。我到张某某家,把两个孩子的资料和x元给了他,自己留下6000元。但到2009年9月份张某某也没有把事情办好,两个孩子家长催我,我催张某某,张说学校要改造,我也到高压技校看了,确实在改造。2009年12月28日我和杨XX、张XX、常XX要去找张某某,我给张某某打电话,他说办好了,明年3月16日报到。我把手机给了张XX,张某某给他们解释情况。去年12月份我到高压技校看改造情况时,问了一个技校老师,老师说没有听说招生,我害怕张某某被人骗了,我就给他打电话,张某某说“这是内部指标,外人不知道”。到2010年3月16日,我又给张某某打电话问学生为什么还不报到,张某某说“高压现在归北京总部管,进人不容易,要再等等”。又过7、8天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高压要正式挂牌,归北京总部,领导顾不过来,再等等”。我经常打电话催他,他总是找理由推脱。2010年4月8日张某某给我两张收据条,并说“通知书下个礼拜一下来,你让他们拿着收款条去报到”。但是到了礼拜一通知书也没下来,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到大下个礼拜三(4月21日)去学校报到”。

6、证人常XX证言:我和晋XX关系比较好,感觉她为人很诚实。2009年7月初,晋XX打电话说她认识人,有内部指标,能帮忙让别人的孩子上高压技校,让我给她找两个学生。2009年7月份左右,我在单位门口与单位纪检书记杨XX闲聊时说了这件事,他说想让自己的孩子上这个技校。7月31日,杨XX对我说钱他准备好了,让我给晋XX打电话约她来。下午14时以后我和晋XX去了杨XX办公室,杨XX给我们单位看车子的张XX两口打电话,张XX和她丈夫张XX也过来了,他们的孩子也想上这个技校。杨XX起草了一份协议,内容是晋XX帮助他的孩子上高压技校,毕业后分配到高压,如果办不成,晋XX赔偿损失x元。晋XX也给张XX两口打了x元的收条,内容同杨XX的协议基本一致。双方签完字后,我作为中间人也签了字。他们各给晋x元,到门卫室的时候,晋XX给了我4000元。2009年9月份前,杨XX、张XX催我给晋XX打电话,晋XX就在电话里拖,自2009年9月份拖到现在也没办好。晋XX说她是通过老张办的,2010年2月初,杨XX、张XX催的急,我们一起找晋XX问老张怎么回事,晋XX说老张把事情办的差不多了,打通老张电话后,晋XX就把手机给了张XX,他们通了话。2010年4月中旬晋XX给我打电话,说她拿学费收据去领了通知书,让他们两家拿着通知书去高压技校报到。

7、证人董XX证言:我2006年负责过招生工作,现在是专职老师。我校2009年到现在都没有招生过。2010年4月7日我没有向任何人开具任何发票。也不认识辛南村的张某某。我在学校的一楼办公,单位只有我一个人姓董。

8、证人韩XX证言:证实自己不认识辛南村的张某某,也没有给高压集团公司董事长魏XX说过高压招生的事情

另有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及平高集团技工学校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扣押的收款收据、杨XX与晋XX、常XX招工合同、张XX与晋XX、常XX收款条、张某某收款条、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安排上学、招工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且系初犯,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x元,下余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三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