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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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倚天剑(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8日晚,陈某某、郑XX、张XX等人在平顶山市鹰城广场看烟火时,陈某某被田X错认为是在前几天殴打田X的人,田X发现认错人后,双方仍然就认错人的事情发生口角和摩擦,后被人拉开。后陈某某怕发生打架冲突,自己人少吃亏,于是就打电话喊来孬蛋充当帮手。后陈某某和田X在平顶山市检察院门口东人行道上协商时两人发生厮打,后两方人员赶到后在厮打过程中,张XX被人用刀捅伤。张XX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下午在本市X路浩海网吧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及抓获经过、年龄证明、撤诉协议书、鉴定结论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8日晚,陈某某、郑XX、张XX等人在平顶山市鹰城广场看烟火时,陈某某被田X错认为是在前几天殴打田X的人,田X发现认错人后,双方仍然就认错人的事情发生口角和摩擦,后被人拉开。后陈某某怕发生打架冲突,自己人少吃亏,于是就打电话喊来孬蛋充当帮手。后陈某某和田X在平顶山市检察院门口东人行道上协商时两人发生厮打,后两方人员赶到后在厮打过程中,张XX被人用刀捅伤。张XX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下午在本市X路浩海网吧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XX各种损失x元,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2010年农历正月十五晚,我和宗XX、郑XX、张XX、商XX一起去鹰城广场看烟火,张XX说去她哥的炮摊那买炮放,我们几个就一起往鹰城广场里面走着看烟火。这时我听见后面有人喊:“前面那个孩站住。”我扭头看见有四五个孩走到我面前,其中一个孩揪住我的毛衣领子说了一个人名,问我认识不认识,我说不认识,然后他就骂我,还问我是不是前几天在光明路泡泡网吧打过架。我说我刚从郑州回来,没有在泡泡网吧那打过架,那个孩还是揪住我的毛衣骂我。这时郑XX和张XX就上去劝,后来张XX看劝不开,就去把卖炮的一个哥喊过来,后来张XX的哥在那解释了一会就让我走了。我走到张XX她哥炮摊,揪我毛衣那个孩儿去了张XX她哥旁边的炮摊那,我才知道那个孩可能是在炮摊那帮忙的。后来那个孩还是一直在瞪我,张XX就说去东边走走。我们刚走没多远,揪住我毛衣那个孩还是跟过来了,边走边骂,这时张XX她哥又跑过来劝开了。张XX怕那个孩打我,就让我到她哥炮摊那站着。我当时很生气,看对方有四五个人,我就给我朋友孬蛋打电话让他赶快来鹰城广场,孬蛋问我咋了,我说有人在鹰城广场找我事。不一会孬蛋就一个人来了,孬蛋问我谁找事,我给孬蛋说了,那个孩好像听见我和孬蛋的谈话了,又开始骂我。孬蛋听见那个孩在骂我,就从身上掏出来一把匕首要去打那个孩,我把刀夺过来装我口袋里了。这时那个孩又走到我和孬蛋面前骂我,还说:“你喊人就快点喊人,不快点喊人就让你今天死到这。”我一听这话就很生气,就又把刀掏出来说:“我已经给你道歉了,你也认错人了,你咋还是骂我。”那个孩这时就想上来打我,张XX看事不对就把我往东边拉了。孬蛋看对方人多就说喊人过来,我就让他给陈X打电话,让他过来。不一会对方有个胖孩走过来劝我别打架了,还说让揪我衣服那个孩过来给我道歉。不一会揪我衣服那个孩就过来了,后面还跟着三四个人。我看对方人多,就让揪我衣服那个孩跟我一起去马路对面好好说说这个事,于是我俩就一起走到马路对面,也就是市检察院门口。到对面人行道上后,揪我衣服那个孩用手指着对我说:“我已经给你道过歉了,你想咋着”我说:“哪有你这样的道歉方式,指着别人道歉。”他又说:“我是认错人了,也给你道歉了,还不服”我一听恼了,上去扇了他两耳光,这时那个胖孩跑过来一把搂住我的脖子,揪我毛衣那个孩就上来跺我的肚子,往我头上打。这时孬蛋跑过来一脚把那个揪我毛衣的人跺翻了,然后就开始打那个孩,这时对方在对面站的几个孩就拿着支撑伞架子的钢管往马路对面跑,过来就围住我和孬蛋,这时陈X不知道从哪跑过来拉搂住我的那个胖子,拿钢管那几个孩就上来要打陈X,陈X往后退的时候,我看见孬蛋把匕首掏出来对那个胖孩说让他放开我,那个胖孩还是不放,当时场面很混乱,我看见郑XX也跑过来了,不一会那个胖孩不知道为啥把我放开了,我听见孬蛋对我说:“赶紧走”,我就和孬蛋、陈X往东边跑了,然后我们打的跑到光明路南头艺联网吧,孬蛋说好像用刀扎住人了。然后他把匕首掏出来,我们三个看看刀上也没有血迹,然后我们三个就各自回家了。孬蛋电话x。

(2)2010年3月30日下午4点多我被公安人员带到刑侦大队二中队,没有问话,进屋就让我坐在老虎凳上,我还没有问怎么回事,有一个叫啥强的就抓住我的头发用前额撞老虎凳前的钢板上,问着打着我,拿别人的口供给我看,在问我是不是,另一个年轻的民警用黑色的皮带照我脚底板上抽,问着打着,问完后他们就让我写亲笔供词,后来去那个警察口述让我写,我不写他还打我,我没办法就写了,打了有20分钟,光因为这写亲笔供词。我的笔录我都没有看,他们逼我签的,往看守所送时我身上有血,都是刑侦队的人打的。我在去鹰城广场之前,我就已经给我朋友孬蛋打电话让他到鹰城广场看烟花,接完电话后到发生事我一直没见过他过来。

(3)就孬蛋拿了一把匕首其他人都没拿,那把匕首我从孬蛋手中拿过来,大约一二十分钟后他又要走了。二哥是社会上跑的人,他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孬蛋20多岁,1米78左右,偏胖,黑色长发,脸型较长,下巴有点尖,当时身穿蓝色条纹加白边上衣,下穿牛仔裤,黑色运动鞋。

(4)我与孬蛋事前约好在鹰城广场见面,后来我与别人发生争执后,我让孬蛋快点过来帮忙,说有人找我的事。如果对方的伤确实是孬蛋造成的,我愿意承担责任,毕竟孬蛋是我喊过来的。但是我确实没有看到他扎伤别人。

2、被害人张XX陈某:2010年2月28日晚我在鹰城广场卖炮,炮摊是我和田X合伙开的,晚上在卖炮过程中,田X看见炮摊附近有个孩很像农历大年初三晚在酒吧打他的人,于是他就过去问那个孩,我在炮摊卖炮没有跟过去。不一会他回来说认错人了,也给人家道歉了,当时双方也没有发生冲突。后来我去炮摊后面给客人放炮,回来后听看炮摊的孙XX说刚才有人在炮摊这亮刀,我问是谁,他说是刚才田X认错的那个孩,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孩。隔壁炮摊的三毛看见有人亮刀就报了警,后来警察来也没有找到那几个孩,于是我们接着卖炮。后来在炮摊东边又看见了那几个孩,田X和我、齐XX(隔壁炮摊卖炮的)就想过去跟他们说和。到那后田X认错的那个孩说让田X跟他一块到马路对面单独谈谈。到对面平顶山市检察院门口那,没一会我就看见认错人的那个孩在'd田X的脸,然后又有几个孩上去围着田X打,我和齐XX就赶紧跑过去想把田X拉出来,我在拉田X的时候感觉胸口被顶了一下,我看看胸口没事,就用手往后背摸了一下,一摸有血,我才知道后背被扎伤了。那几个孩就跑了,接着我就被人送医院了。我当时后背和左边屁股各被扎了一刀,我不知道谁扎伤我的,也不知道为啥要扎伤我,我是过去劝架的。我当时穿的是黑色半大仿警用多功能服,蓝色休闲裤。

3、证人孙X证言:2010年2月28日晚上是我报的警,当时我到我朋友张XX在鹰城广场卖炮的地方玩,到炮摊边看到张XX和田X(他一起卖炮的)一起要到东边去,我问张XX干啥去,张XX说刚才认错人了,现在去给他道个歉。于是我跟在后面也去了,我在后面看到田X和一个孩在说话,一会那个孩拐住田X的脖子往路对面走,张XX也跟在后面过去了,我感觉事情不对就赶紧也在后面走,可是建设路上车多,我被堵在了后面,等大约有一两分钟我才过去了马路,等我过去马路看见张XX用手捂住后背,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别人用刀扎住我了。我一看张XX受伤了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我没看到对方拿东西。

4、证人张XX证言:(1)2010年2月28日晚上九点半左右我和宗XX、郑XX、商XX一起去鹰城广场看烟火。我们五个就一起往鹰城广场里面走,这时帮张XX卖炮的一个叫田X的孩喊住我问陈某某是不是跟我一起的,我说是。田X让我过去问问陈某某认识不认识一个孩,我问陈某某,陈某某说不认识,我就过去跟田X说。田X听后走到陈某某面前问他认识不认识那个孩,田X当时说话口气很厉害,并且想上去打陈某某,陈某某还是说不认识,田X就说认错人了,然后就回到炮摊了。陈某某说他几年没有回平顶山了,刚回来就有人想找他的事,于是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我到炮摊上劝田X别和人家生气。这时孙XX又让田X给陈某某道歉,陈某某当时没说啥,陈某某就又开始打电话,我听见有一句是“赶快来吧,在鹰城广场呢”,我回到炮摊上给田X说陈某某好像要找人来,让他们别发生矛盾。陈某某、郑XX、商XX、宗XX他们四个就站在我哥炮摊东边十几米远的地方。不一会我看见陈某某旁边又多了三个年轻孩,之后陈某某又站在我哥炮摊附近给他喊来的三个孩不知道在说些什么,之后陈某某就在炮摊那不知道因为啥跟孙XX吵了起来,陈某某喊来的那三个孩也过来了。我看见陈某某从口袋里掏出来一把刀,想上去打孙XX,(我事后我还听孙XX说陈某某叫来的三个孩中一个孩也掏出来一把刀),我就把陈某某拉开了,然后陈某某和喊来的那三个孩往东边走了。过了一会,我去东边看见陈某某和郑XX两个人在路边站着,喊来的那三个孩不知道去哪了,不一会炮摊上的一个孩过来劝陈某某别打架,陈某某说让田X过来说说这事,并且保证不打架。不一会田X就过来了,后面跟着张XX和另外两个我叫不上来名字的人。陈某某让田X跟他一起去马路对面说事,他们两个在检察院门口没说几句陈某某扇田X的脸,紧接着我看见跑过去三个孩(其中一个孩是之前陈某某喊来的那三个孩中的一个,另外两个可能是陈某某后来喊去的,其中一个叫二哥)也在打田X,我就和张XX他们三个赶快跑过去,接着陈某某、二哥他们四个和田X、张XX他们四个对打了起来。之后我看见二哥和另外两个孩跑了,但是没有跑多远,他们看见陈某某没有跑成,就又跑回来,二哥手里拿了一把刀,他们几个又打了一会后,陈某某、二哥他们四个沿建设路往东跑了。这时我看见张XX被几个人扶着,张XX后背在流血,后来就拦了一辆出租车把张XX送医院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当时场面很混乱,我也不知道谁打了张XX,谁扎伤他了,我就看到二哥手里拿着一把刀,其他人我没有留意拿没拿刀。二哥的具体身份我不清楚。

(2)“二哥”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我听陈某某老喊他“二哥”,他当天晚上穿白蓝色横纹夹克上衣,1米7左右,体态中等,短发。

5、证人田X证言:2010年2月28日晚上八点多钟,我正在鹰城广场炮摊上卖炮,我看到我朋友张森森的妹妹和三个男孩在一起说话,我看到其中一个孩很像前几天在泡泡酒吧抢我电话并打我的温鑫恒,于是我让张森森的妹妹问她朋友认不认识叫温鑫恒的人,我朋友的妹妹问后说他好像认识,好像听说了在酒吧打架的事了。然后我直接过去问那个孩是不是在酒吧打架了,那个孩说他才从郑州回来,我一听就说不好意思认错人了,说完我又回到炮摊上了,到炮摊后就抱着炮到广场上放炮去了,等我回来听说,刚才我问的那个孩又带了两个孩拿着刀要打帮我卖炮的孙超。炮摊上不知谁还报了警,一会警察来了,警察问了情况后就走了。帮我卖炮的齐景泽看到那个孩还在东边炮摊边站着,齐景泽就过去想给对方说说,调解一下,齐景泽回来后说让我过去给对方道个歉,于是我就过去对那个孩说“对不起,我认错人了,给你道个歉。”那个孩说“你是不是扎我点子里”他用胳膊拐住我的脖子让我到路对面说,我就跟他一起去了,走到路中间我发现后面好像跟着两个人,我想挣脱问他想干啥,他非要我到对面去。到了对面后那个孩说他想打我,他就朝我左脸打了一下,接着围上来四五个孩打我,这时我们的人看我被打了,齐景泽他们几个就跑过来了,这时我站起来抓住那个孩(后来听我朋友的妹妹说那个孩叫陈某某)不让他走,这时我听到有人喊“别打了,快跑”,我拉的那个孩也不知怎么跑了。然后我看到张XX站到旁边有人扶着他,孬孩说他被人扎了一刀,于是我们就坐面的把孬孩送到了医院。

6、证人孙XX证言:今天晚上我在鹰城广场出摊卖炮,大概十点左右我一个合伙人的妹妹带了几个人去我摊上买炮,我们合伙人可能认识他们其中一个同学,他俩搭上话之后开始拌嘴,接着我拉着我的合伙人给他妹妹那个同学道歉,然后他同学也接受了,后来他妹妹同学有两个站在我们炮摊后,我这个合伙人上去问他看他买炮不买,然后他张口就骂我那个合伙人还他后,其中有两个孩从身上掏出两把刀,有一尺长,有3公分宽,威胁我那合伙人,经过我们劝说把他们拉开还报了警,他们走了,我们给派出所报了他们的特征。到11点10分左右我一个朋友张XX在炮摊后吸烟,有5、6个孩在我们周围,拌嘴那孩过来说没事,这时张XX和我合伙人过去给拌嘴那孩说话,之后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听见我的合伙人喊了一声孬孩挨刀了,他们几个人也跑了。带刀那孩有20多岁,黄某发,身高1.75左右,偏胖,方脸。

7、证人岳XX证言:(1)2010年2月28日我吃过晚饭8点半左右和家人一起去鹰城广场玩,并在我朋友张XX的炮摊上买炮,十一点十分左右,见到他炮摊上围了一群人,张XX跑出来对我说他背上挨了一刀,我见他后背流血了,就赶紧打120,后来又去了医院。在附近卖炮的一个孩有个妹叫张XX,她是和砍张XX的那个男的一起去的广场,听她说用刀扎张XX的人叫陈某某,是原来她的同学。因为什么扎张XX的我不知道,我就看见他用刀朝张XX背上扎了一下,然后张XX的身体猛往前倾一下,直接向我跑过来,扎完人后我们想追上去捉住他,他用手拿刀朝我们晃,还想冲过来扎我们,被跟他一起的孩拉着往李庄方向跑了。陈某某身高一米七三左右,偏瘦,发型两边齐,前面有点长,偏分,上穿黑夹克,下穿黑裤子。

(2)我以前在公安机关说的都是实话,但有些意思我表达的不是很清楚。我当时没有看见是谁扎住了张XX,只看见对方有一个人拿了一把水果刀,而且拿刀的人我不认识。因张XX说对方有一个人叫陈某某,警察第一次问我的时候我就说是陈某某拿刀扎伤了张XX,实际上我并没有亲眼看见。拿水果刀那孩19岁左右,身高175厘米以上,偏瘦,黑色偏分头,上身穿黑色上衣,下身黑色裤子,穿黑色鞋子。

8、证人商XX证言:2010年2月28日晚我和陈某某等人在鹰城广场玩,有一个孩错认陈某某打过他,双方争执了一会,陈某某很生气,我看见他开始打电话,不一会我看见陈某某的几个朋友来了。这时我看时间不早就回家了,其他情况不清楚。

9、证人李XX证言:2010年2月28日晚9点多,陈某某打电话说他在烟草局对面鹰城广场打架,让我找点人过去。我带着梁XX、耀刚过去,路上陈某某打电话问我到哪了,我说快到了。我到了鹰城广场后没有找到陈某某,就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一个炮摊旁边。我过去见到陈某某问他咋回事,他说与一个放炮的发生了矛盾。期间陈某某又打电话喊来了两个孩,陈某某说让我先走,我就领着梁XX、耀刚一起走了。我没有见到对方的人,也不认识陈某某又喊来的两个人。晚上十一点多陈某某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酒吧玩,他说没事,就把电话挂了。

10、被告人陈某某基本情况

11、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当晚手机通话清单

1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下午在本市X路浩海网吧被抓获归案。

13、被害人张XX伤情照片、诊断证明、手术记录

争端被害人胸部刀刺伤:1、开放性血气胸,右下肺裂伤2、失血性休克3、左侧臀部刀刺伤。

14、新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在场人员陈X、宗XX身份及下落查找不到,郑XX在上海打工,无法联系。陈某某当晚手机所联系的周XX、周XX经联系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相关证言未调取到。

15、被害人张XX收款条及撤诉书:被害人张XX于2010年8月30日收到陈某某家人赔偿款x元,表示不再追究陈某某的责任。

16、(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10]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右胸部前外侧有一长1.8cm的引流切口,右胸部前外侧第8肋间处有一长12cm的手术切口,右胸部前外下侧有一长2.5cm的引流切口,该切口内置胸腔引流管,右胸背部有一长2cm的创口,上述手术切口及创口已缝合,创缘整齐,左髂腰部有一长0.5cm的创口,未缝合,创缘整齐。余处未见明显损伤。张XX的损伤程度符合锐器致成特征,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评定张X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的事实当庭供认不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陈某丽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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