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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北郭乡西草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1964年3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武陟县X乡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武陟县人民法院调解,该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院决定再审此案。案经原审再审后,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09)武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武陟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再审查明,2006年12月30日由马贵文经手,以被告计划生育垫付款为名,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了利息,但在被告财务帐上没有记载该笔收入。

原审再审认为,原告诉称该款是为被告计划生育垫付款,应当有收取该款的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原告未提供,要求被告承担该款的偿还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在案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收到原告该笔借款,如果被告承担偿还责任,显失公平。判决:1、撤销(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5元,由王某甲承担。

王某甲不服,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了2006年12月30日由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并经质证,原村委主任无异议,故该证据应为有效证据。可是在再审时,再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票据,要求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纯是无稽之谈。上诉人借给被上诉人款项是公民与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款项的支配权是村委,不是上诉人,收款单位是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原件在村委,一审置法律不顾,制造错案。故请求撤销再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西草亭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原审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与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甲与西草亭村民委员会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西草亭村民委员会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再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甲上诉认为原村委借其钱款垫付计划生育款,并有村委收据证实,但是被上诉人的财务帐上没有记载,故王某甲不能证明与村委实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审再审以其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75元由王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某龙

审判员李玉香

二Ο一Ο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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