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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军,被上诉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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