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0日作出(1997)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欠款6400元,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0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4)前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