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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前执字第526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0日作出(1997)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欠款6400元,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0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4)前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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