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宜良燃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储运站东门内。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庆,河南维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乡市宜良燃化有限公司(下称宜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4118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新乡市宜良燃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师斌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