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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宜良燃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宜良燃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储运站东门内。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庆,河南维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乡市宜良燃化有限公司(下称宜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4118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新乡市宜良燃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师斌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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