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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赵某与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为被告高某运输玻璃,2006年8月24日经结算被告高某为原告赵某出具结算单一枚,载明运费5520元,二桶油。后经原告赵某催要未果,因而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于2009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运费人民币4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殿臣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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