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为被告高某运输玻璃,2006年8月24日经结算被告高某为原告赵某出具结算单一枚,载明运费5520元,二桶油。后经原告赵某催要未果,因而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于2009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运费人民币4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殿臣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