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前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6年3月13日作出的(1996)前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1997年1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2009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撤销执行申请,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灌民初字第X号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