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银河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银河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