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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民执字第6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x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09年3月30申请撤诉。执行费25元由王某某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颖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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