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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社与张某甲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今晚报社。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今晚报社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1943年出生,汉族,天津市泥人张世家彩塑老作坊艺术总监,泥人张美术馆艺术顾问,住(略)-3-0228。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天津市泥人张世家彩塑老作坊经理。

上诉人今晚报社因与张某甲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耀建、审判员张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博雅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今晚报社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7年8月,天津市艺术博物馆文物出版社出版《泥人张彩塑艺术》,该书中图33-36为“泥人张”传人张玉亭的《看手钏》作品的照片,第4页作品介绍中,标明图33-36作品名称为《看手钏》,作者为张玉亭。2006年6月3日今晚报社出版的今晚报,在第八版上刊登了《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文章,文章中刊登了天津市艺术博物馆文物出版社出版的《泥人张彩塑艺术》图书中收录的张玉亭作的《看手钏》作品的照片,但照片上未标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今晚报社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今晚报第八版上对遗漏《看手钏》作者张玉亭署名一事刊登文字致谦说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公布一审判决主要事实和内容,费用由今晚报社承担;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黄耀建

审判员张妍

二○○七年月日

书记员张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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