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X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X乡唐岗。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民,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天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卫辉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珠,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卫辉市X乡建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新乡天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624-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卫辉市X乡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秋民、上诉人新乡天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宝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624-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王娜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