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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法制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

被告法制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拓公司)与被告法制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景视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某某,法制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景视拓公司起诉称:法制日报社在其主办的《法制日报》2009年2月6日第08版和2009年4月23日第11版文章的配图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幅摄影作品“北京圆明园”,并未经过我公司许可,也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我公司要求法制日报社: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法制日报社答辩称:我社使用的涉案图片是从昵图网上下载的,并支付了使用费,所以我社使用的涉案图片不是全景视拓公司的图片。涉案图片是名胜古迹,不存在侵权问题。我社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我社不同意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5日,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贸易公司)分别与褚勇、王建军、袁学军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褚勇、王建军、袁学军按照全景贸易公司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褚勇、王建军、袁学军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全景贸易公司。全景贸易公司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为履行上述合同,褚勇、王建军、袁学军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全景贸易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进了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图片库》中。在该《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361的摄影作品即为“北京圆明园”。

全景贸易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于2004年2月1日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贸易公司将包括编号0361作品在内的《中国图片库》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全景视拓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中国图片库》是由褚勇、王建军、袁学军于1998年5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

法制日报社在《法制日报》2009年2月6日第08版刊登的文章《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几无希望》左下部使用了一幅圆明园图片。该篇文章对追索流失在海外的文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另外,法制日报社在《法制日报》2009年4月23日第11版刊登的文章《重建圆明园美梦为谁圆》的标题的上部也使用了一幅圆明园图片。该文章内容主要谈论重建圆明园占地的问题。为证明上述两期报纸中使用的圆明园图片来源于昵图网,法制日报社向法院提交了一页网页打印件,并认为该网页打印件上的圆明园图片即为其在涉案报纸中所使用的圆明园图片。比对该网页打印件上的圆明园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北京圆明园”图片,两者在拍摄角度、太阳光照射后形成的阴影的位置等细节处基本一致。

法制日报社使用上述图片并未核实过该图片的著作权。

以上事实,有《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国图片库》光盘、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打印件、涉案《法制日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全景视拓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委托创作合同、《中国图片库》及著作权转让协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全景视拓公司享有涉案“北京圆明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通过比对法制日报社使用的圆明园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北京圆明园”摄影作品,两者在拍摄角度、太阳光照射后形成的阴影的位置等细节处基本一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法制日报社使用的圆明园图片是他人独立拍摄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该圆明园图片与“北京圆明园”摄影作品是同一作品。

法制日报社未经全景视拓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北京圆明园”摄影作品用作报纸中的文章配图,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全景视拓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从涉案《法制日报》上的两篇文章内容来看,该两篇文章并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属于报道时事新闻,且也不是不可避免的使用涉案“北京圆明园”图片,故对于法制日报社提出的其是合理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制日报社只是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文章的配图使用,不具有商业目的,侵权性质及情节比较轻微,本院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法制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报纸中使用涉案“北京圆明园”图片;

二、法制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百元;

三、驳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由法制日报社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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