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系被告人王某甲之父亲。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星灿(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焦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本市居民宋X伟相识,宋X伟因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被砸将车开到本市一汽修厂修理,并欲将该车卖掉。2009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宋X伟卖车为由将该车开走,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崔X阳,后携款逃匿。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该车依法追退。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将车卖给崔X阳时,崔X阳支付了修车款300元,后又为修理该车花费8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宋X伟的陈述,证人崔X阳、韩X珍、完颜X玉、闫X合等人的证言的证言,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重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案的侦查和诉讼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悔过态度较好,且赃车已追退受害人,其家属又能代其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西庚
审判员叶陆政
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