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行政小区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车宏伟,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扶余县X乡X村小学教师
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扶余县X乡X村小学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九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欣铭